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usb際,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從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常見侵權案入手,發佈了2013年審理的典型案件情況。
  重慶晚報記者 張亦囝 實習生化療飲食有哪些 王瀾 通訊員 鄧金鳳
  七旬租辦公室翁買假藥獲百倍賠償
  某藥店海景觀設計報宣傳道:“楚霸王雄風一號軟膠囊,雄風重振,只要115元,買到假藥100倍賠償。”
  聽了這個宣傳,時年78歲的劉大爺購買了一瓶服用,誰料幾天后固態硬碟原理就出現乏力、心慌、頭昏等癥狀,遂住院進行治療,不久又因“情感障礙,躁狂發作”病因住院治療。
  劉大爺覺得,因他買的膠囊藥里含違禁成分“十一酸睾酮”,屬於假藥,遂起訴藥房要求賠償。藥房表示,該膠囊屬於保健品,還具有廣東省某疾控中心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且該膠囊不含有十一酸睾酮,因此不同意賠償。
  市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合格的保健品應有國家衛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批准文號。該藥房沒有國家衛生部頒發的批准證書和批准文號,廣東某疾控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書並不能有效證明該保健品合格,推定該藥是假藥,故判決藥店賠償11500元並退還該膠囊價款115元。
  延期辦房產證被判違約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孔某以203475元的價格購買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房屋實際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由開發商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並約定逾期未辦理按日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誰知,開發商於2010年10月30日向孔某交房後,直到2011年7月13日才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取得登記受理單,這讓孔某到2011年12月19日才取得房屋產權。於是孔某將開發商告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以孔某未在規定的時間繳納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為由拒絕賠償。
  市三中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合同中對繳納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期限並無明確約定,且該地產公司亦未提供相關證據,故該項主張不予成立。該公司於2011年7月13日取得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受理單,故按雙方合同規定,應該向孔某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期為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金額共計4456.1元。
  捕獵器致人死亡責任分擔
  2012年4月21日晚10時左右,豐都縣仁沙鎮農民鄧某在操作捕獵器過程中遭電擊死亡。後據調查,該捕獵器是鄧某經湖北某公司於某介紹,在忠縣人曹某處購得。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鄧某遭電擊死亡,一方面系捕獵器是標準的“三無”產品,於某和銷售商曹某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鄧某購買和使用了此類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綜合酌定,鄧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於某、曹某承擔本案70%的責任。共賠償鄧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費用3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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